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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简介
中国前外交官联谊会简介
联谊会简介(2012年版)
章程
会长致辞
联谊会领导
章程

中国前外交官联谊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前外交官联谊会,英文名称为ASSOCIATION OF FORMER DIPLOMATS OF CHINA,缩写为AFDC。


     第二条  本会由中国原驻外大使、参赞等离退休各级外交官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
     中国前外交官联谊会是党的工作和群众工作的重要阵地,是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领域。中国前外交官曾长期在外交部和驻外机构任职,与各国和地区的政界、科学技术界、文化教育界、实业界以及国际组织、社会团体、友好人士等有着广泛的联系和友谊。通过这些有利条件,为推动国际间科技、文化及经济交流,为加强与各国的友好关系,为增进中国人民与世界各国人民、港澳台同胞及海外侨胞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友谊,促进祖国统一大业,发挥群体作用,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央对离退休干部“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老有所教、老有所学”的方针,为前外交官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开展多种形式的活动。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维护祖国的利益和荣誉。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外交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国际友好活动,宣传我国外交和经济政策,介绍我国改革开放的巨大成就;
     (二)为国内外开展国际投资战略,投资方向及引进外资、经济信息等提供咨询服务;
     (三) 介绍有关地区经济政策,国家的情况,并为赴国外投资考察、出口商品等提供咨询服务;
     (四) 为会员组织多种形式符合本会宗旨的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种类包括个人会员。


     第九条  凡己离退休的前外交官,承认本会章程,积极参加本会活动者,均可申请加入。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填写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积极学习、宣传我国外交和改革开放政策;
     (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关心本会发展,及时反映情况,提出有关资料;
     (四)认真完成本会委托交办的各种任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当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未经常务理事会同意,个人不得以本会名义从事经济活动或其他有报酬的活动。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从事或参与有损国家声誉和本会利益的活动,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追究法律责任。
     如非本会会员盗用我会名义从事各种活动者,一经发现,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根据本会会员实际情况,不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9年12月24日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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